土建工程能够专业分包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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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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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建工程能够专业分包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土建工程能够专业分包吗

一、土建工程能够专业分包吗

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就是合法分包,是有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分包的,就不合法。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

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

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1、共同点:

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2、不同点: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

按照规定土建工程能够进行专业分包,只要是合法范围内就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违法分包是不行的,严重的话需要负法律责任,所以进行分包的时候相关的条件也要注意。

还有什么疑问,能够咨询成都律图网相关律师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土建工程能够专业分包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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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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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方已经与江华县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总包合同),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清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承包范围:甲方与工程建设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有土建范围。含土方工程(机械在外) 、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脚手架工程(含钢管架材)、砌体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内贴、外贴】、室内楼地面工程(含公共部分地砖)、施工期间施工用水(排水)、施工用电及临时用电、室外离外墙
1.5米内明沟散水、踏步台阶、屋面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实行工程大包干,工地无任何杂工。(另水电安装工程、门、窗、油漆、油漆防水、墙体保温、不锈钢与铁艺扶手栏杆不包括。)
5. 清包方式:
①、包工不包大型主材料、包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包大、小工具等。
②、包质量、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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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安徽医科法学实验教学综合楼工程 。
1.2工程地点:合肥市南一环与梅山路交口医科大学院内 。
1.3承包范围:基础工程 。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
2、合同价款
2.1工程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伍仟贰佰万 元,(小写)人民币52000000.00元。
2.2合同价款的计价方法: 固定价格 。
2.3结算方式:
3、合同工期
3.1 工程开工日期为 2012年 10月 15日;
竣工日期为2013年 10月 14日;
合同总工期为 365 日历天。
4、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
5、指令和决定
5.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和决定,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5.2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如分包人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6.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曹传皓 。
6.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职权: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职权和义务。
6.3承包人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通知分包人,
1/4页
6.4承包人如需更换驻工地代表,应提前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分包人驻工地代表
7.1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李怀清 。
7.2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的职权:按分包合同约定和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计划、工期控制计划、质量标准和承包人指令要求施工,遵守承包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所有职责和义务。
7.3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驻工地代表。分包人如有违反,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7.4如分包人驻工地代表违反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不称职,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分包人应予执行。
8、承包人工作
8.1提供现场必要的施工条件。
8.2提供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及总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并批准分包人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
8.3指导、监督和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4协调分包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
9、分包人工作
9.1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
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服从承包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全面负责,确保各项指标的实现。
9.2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标准施工,遵守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关于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作业面做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材料使用及码放符合施工现场规定。凡属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罚款,均由分包人承担。
9.3确保现场安全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承
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0、设备和材料
10.1分包方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并负责该部分设备的日常养护、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如因分包人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分包人负责维修,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10.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图纸核定。承包人根据分
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批准的材料需用计划和进场计划安排材料进场。
10.3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有关试验资料并经承包人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分包工程结算时,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原始购料票证。
2/4页
1
1、工期延误
1
1.1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
误,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1.
1.1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分包人虽以
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从承包人处收到施工所需的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以至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的。
1
1.
1.2分包人应在1
1.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5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报告。承包人在建设单位同意延长总包合同工期的基础上予以确认。分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情况未影响工期。
1
1.2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违约
责任。
1
2、质量检查与验收
1
2.1分包人应随时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单位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
2.2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3、合同价款与支付
1
3.1分包人按时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验收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完整的竣工
结算资料。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办理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手续后,待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10日内,承包人将扣除分包工程保修金和其他应扣款项外的分包工程结算款支付给分包人。
1
4、质量保修
1
4.1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甲方按结算总价的 2 %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退还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1
5、分包合同解除与撤场
1
5.1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如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
量明显不能满足分包合同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进度。分包人应无条件的采取各种措施满足承包人要求。如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5日内仍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撤场。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承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分包人应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
5.2对于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如承包人要求拆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
求拆除,并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直至令承包人满意。
1
6、违约责任
1
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
6.
1.1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1
6.
1.2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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