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欠债人算何种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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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绑架欠债人算何种罪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绑架欠债人算何种罪名?

一、绑架欠债人算何种罪名?

1、为了追讨欠款,对欠款老赖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般不会构成绑架罪,而是按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怎样区分

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包括对他人身体实施强制力拘束,也包括间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显难以离开、逃离;而绑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的行为应当具有强制性。

3、法定性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而绑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4、实践中认定方面: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两者的区别包括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客观行为方面也是不同的,对应的罪行的刑罚不同,还有实践认定方面是不同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绑架欠债人算何种罪名?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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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合法债务绑架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为索取合法债务绑架该怎么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二道江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江干区律师武胜县律师兖州市律师东区律师铜仁市律师现实中,合法的债务其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此时债权人要债的话也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而采取一些极端手段,那么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不得不说,有的债权人为索取合法债务绑架债务人,那么这时应该如何处罚债权人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为索取合法债务绑架该怎么处罚索要合法债务。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债务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务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若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较大,其索要的超过合法债务实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其以绑架方式实行,即构成绑架罪。其中索取合法债务,因实施的是同一行为不应重复评价,即不再定非法拘禁罪。但若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其绑架罪不能成立,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行为人超过合法债务索取的数额不大,本身就足以证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何判断和确定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大与不大,可参照两高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数额的规定。以索取超过合法债务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为宜。
二、索要非法债务绑架怎么处罚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这种非法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要是出现债权人为索取合法债务绑架债务人的,其实这样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很多人认为的绑架罪。此时对债权人进行的处罚,其实也就是根据《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作出的。但千万不能认为这样是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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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欠债人算什么罪名?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绑架欠债人算什么罪名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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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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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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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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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绑架欠债人算什么罪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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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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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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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该怎样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三,杀害被绑架人是行为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定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重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就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结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态,即杀害被绑架人既包含的行为,又包含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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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人质时间是绑架罪成立要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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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孩绑架又卖掉算何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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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绑架罪的条件,未成年人绑架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构成绑架罪的条件,未成年人绑架怎么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一、构成绑架罪的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

1)绑架亦称劫持其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意志,非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

2)绑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行劫持他人,这是最常见的;二是以药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后非法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为勒索财物而偷盗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这是刑法明确规定以绑架论处的一种特殊绑架方式;

3)绑架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被害人掳离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进行勒索的,也应当以绑架论处。
2、绑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为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二是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属于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出卖或者收养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分别定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
二、未成年人绑架怎么处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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