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离婚债务
1、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
2、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务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
3、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
4、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按照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庭上会对个人债务和婚后债务进行严格的划分的,有的时候,尽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借钱或者说用共同财产去资助自己的亲朋好友,但是根本就没有经过自身同意的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够算作共同债务,在某种程度上还侵犯到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的,但是债务债权的界定是要自己提供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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