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有被判刑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括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相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的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和罚款应予折抵。
(3)虽有多次偷盗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偷盗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盗窃可以判职务侵占吗?
1、盗窃不一定可以判职务侵占。
具体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与盗窃行为人的身份、被盗窃的是否是单位的财产等有关。盗窃行为和职务侵占行为是不一样的,盗窃单位财物的应该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盗窃单位财物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2、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三、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哪个更严重?
1、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一般来说盗窃罪更严重些。
犯罪嫌疑人的任职单位公司希望能够定为更重的盗窃罪而不是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单位公司往往会隐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实际是职务侵占罪,因缺少证据定盗窃罪),为将盗窃罪辩护成事实的职务侵占罪获得减轻从轻的处罚判罚,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强有力的辩护,对于一切能够证明罪轻的证据,都要不断地申请法院去调取,才能最终为我们当事人争取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2、确保确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的方法:
可以通过对“行为人从事的事务与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和“利用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与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之间”两个因果关系的判定构建“利用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识别规则,即一旦判定两个因果关系成立,即可确认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数额较小、但是却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的情形,盗窃犯就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犯了盗窃罪。如果对偷窃多少钱可以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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