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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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如何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如何的

一、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如何的

累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括过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该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按累犯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累犯和再犯是一样的吗?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罪犯被判刑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主观上不思悔改,对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所持的是公然藐视乃至敌视的消极态度,对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存在破坏践踏的潜在危险性,因此依法需要对其从重处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如何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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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累犯的构成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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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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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累犯的构成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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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累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我国刑法典第65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时,应注意如下方面:其
一,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其
二,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其
三,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其
四,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刑法第74条、第81条作出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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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是是什么,怎样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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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不能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持续犯罪过程中又是累犯是否构成累犯?
[律师回复] 【案情】2010始,刘某在校园以威逼、要胁方式陆续向多名学生索要钱财,少则几十,多则几百,至2014年初累计达4000多元。其间2012年刘某与邻居因相邻纠纷打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014年6月,刘某因敲诈勒索被立案。【分歧】该案中,对于刘某触犯敲诈勒索罪并无异议,但在对刘某量刑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累犯。刘某在五年内连续犯罪被处以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且前一罪已执行完毕,符合累犯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累犯。刘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持续性,并发生在故意伤害罪之前,故与累犯的相关规定不符。【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累犯构成条件之分析: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除了一些特殊累犯不受5年之限。从累犯的定义可看出,构成条件有三:
首先应具备两个以上的罪名;
其次时间上是相续的,必须是一前一后的,而不是同时,否则就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类;
最后就是第二罪实施须发生在
第一罪之后五年内,并且第一罪已定罪处罚完毕。
二、刘某所犯两罪之分析:刘某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与敲诈勒索罪两罪是无异议,且两罪定罪发生在5年之内,符合累犯的部分构成条件。从定罪执行来看,故意伤害罪早在敲诈勒索罪前就已判决执行完毕,故根据“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累犯定义来看,故意伤害罪应为适用累犯的第一罪。从案件发生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行为发生早在2011年,且其犯罪是一种持续行为,其不符合累犯关于第一罪执行完毕后再实施新罪的规定,故不符累犯的相关规定。综上,刘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在量刑时不应适用累犯的规定。(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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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料,只要符合规定三天就可以告诉结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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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赌博罪共犯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赌博罪共犯的构成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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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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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单纯的高利贷只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一般而言,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认定高利贷要注意下面三个问题:
1、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3、实践中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从界定高利贷的标准上看,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本身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但是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法律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另外,如果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1、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以高利转贷罪论处。我国《刑法》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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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特殊累犯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构成特殊累犯的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毒品累犯的构成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毒品累犯的构成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上5个条件是构成特别累犯的必备条件,只有上述5个条件均具备,才构成特别累犯。然而刑法第356条之规定除了在主观条件和时间条件二方面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相同外,其余条件均不吻合:
首先,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前罪“被判过刑”。何谓“被判过刑”呢?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是刑事责任的简称;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是指刑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其实,无论以何种观点理解“被判过刑”中的“刑”的含义,“被判过刑”的范围都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宽泛,都无法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条件。详述如下:
依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后果并不仅仅是刑罚,还包括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判决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也就是说,“被判过刑”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实刑并执行完毕;
(2)被判处拘役、管制并执行完毕;
(3)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
(4)被判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等处罚方法;
(5)判处有罪宣告,但免予刑事处罚。在以上5种情形中,只有第
(1)项符合累犯的前提条件要求,其他情况都无法归入累犯的前提条件之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判过刑”是指被判过刑罚,同上所述道理相同,刑罚的范围远大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判过刑”仅指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该观点也无法得出“被判过刑”和“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致的结论。因为持该观点的人忽略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现实。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原判宣告以前有漏罪和未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则原判有期徒刑不予执行。既然原判有期徒刑不予执行,何来“刑罚执行完毕”一说呢?
其次,该条的前后罪罪质条件不同。该条之前罪限定为、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五种犯罪(以下简称“五种犯罪”),而后罪则包含以上五种犯罪在内的该节任何一种罪。在罪质方面,前罪窄而后罪宽,不符合特别累犯构成之前后罪罪质相同的条件。
另外,如果将该条认定为特别累犯与刑事立法技术规则有冲突。累犯制度是作为一种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规定在总则之中,世界大多数国家概莫能外,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特别累犯也是如此。即使如我国澳门地区,虽然其在单行刑法中规定参加罪的特别累犯,但是其明文规定可以构成累犯,而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并未指明其为累犯之一种,这也是导致理论界争议原因之所在。
综合前述,将该条规定纳入特别累犯范畴是不适宜的。
构成累犯会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构成累犯会怎么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一般会怎么判刑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累犯不得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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