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没有规定怎样认定侵犯商标权,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犯商标权应该怎样赔偿
(一)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
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
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
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
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怎样认定侵犯商标权,但是在《商标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主要是有其中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中怎样认定侵犯商标权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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