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要怎么样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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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要怎么样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要怎么样办?

一、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要怎么样办?

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是可以通过诉讼等相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须对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及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既包括以夫妻双方达成合意以共同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或者以另一方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在当代的中国是很容易双方当事人发生一些纠纷的,比如说在离婚的时候关于债务承担方面的问题不能够达成一致,但是实践过程当中也容易发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为了逃避债务的承担而存在假离婚,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对于债权人来说利益是受到损害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要怎么样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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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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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债务?
[律师回复] 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陈某于2003年娶黄某为妻,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陈某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11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黄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后来,黄某与陈某感情逐渐淡化。陈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011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黄某拒绝履行义务。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债务该案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而陈某3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依法不予支持。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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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怎样取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没有真假的说法,办理离婚就是离婚。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处理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汕头如何处理夫妻逃避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汕头如何处理夫妻逃避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副院长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说,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说,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
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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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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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该怎么处理夫妻逃避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汕头该怎么处理夫妻逃避共同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副院长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说,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说,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
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假离婚可逃避债务吗,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
[律师回复] 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人民应当支持,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到,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二。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假离婚可逃避债务吗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更是属于“恶意串通,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国家,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查明上述事实后一。同样。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无效、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不经债权人同意、裁定书。因此,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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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可通过夫妻财产公证故意逃避债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南京石城一对夫妻,他们要进行财产约定公证,男方要求把所有财产公证给女方后两人离婚。公证员仔细询问得知,男子以前是做生意的,两人结婚多年,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现因生意出现问题,向别人借的钱无法偿还,担心对方会执行家里的房产和其他财产,才商量离婚,并希望通过公证方式,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在公证员劝说下,他们放弃了故意通过公证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表示会一起面对可能的债务,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不可通过夫妻财产公证故意逃避债务夫妻财产约定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得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相关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约定应该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前,而不宜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后。这个原则,体现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和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而不是全部债权或债务由一人承担。关于如何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知识拓展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如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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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如何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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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避债务假离婚,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律师回复] 对于此问题,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
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二、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四、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五、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六、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七、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主张债权时,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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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怎么办?
夫妻一方借款离婚逃避另一方债权是可以通过诉讼等相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实际上如果离婚的时候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这样的一种约定,只具有对内的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对外是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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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债务人离婚是否可逃避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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