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诺生效时间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承诺,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承诺迟延该要怎么处理
1、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2、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3、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
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民法典的承诺生效时间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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