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要怎么实现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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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要怎么实现

一、民法典质押合同中债权要怎么实现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押标的,实现质押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

首先,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其次,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然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最后,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押债权实现的方式。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要怎么实现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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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要怎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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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如何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如何实现,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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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法典银行抵押是否属于担保债权
[律师回复] 不属于的。银行抵押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无法按约履行偿还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进行偿还相应的债务。而担保债权则是值得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债权质押中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 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 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 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 (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 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 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第四,债权。 (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 (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 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 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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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如何实现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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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
[律师回复] 对于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质押,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同时,与金融资产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买方也承诺日后将买人的证券售回给卖方。表面上看,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证券的短期买卖,但实际上是以金融资产为质押品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证券的卖方以一定数量的证券进行质押借款(出售证券所得即借款额),条件是一定时期内再购回证券,且购回价格高于卖出价格,两者的差额即为借款的利息。回购协议交易对于金融资产的买方(即资金贷出方)而言称作“逆回购交易”。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当出质人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出质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房屋、有价证券和商品等。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价格比较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
2.变现性较强,有广大市场。
3.易保管,不易变质、损失。
4.易于进行价值鉴定。由此商品最适于做抵押物,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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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怎样实现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中债权怎样实现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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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算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复]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一、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当你了解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是两个概念时,“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具体如下所述:
质押合同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将质押合同规定为一种实践合同。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但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仅仅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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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中债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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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中债权怎么样实现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中债权怎么样实现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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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复]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一、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当你了解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是两个概念时,“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具体如下所述:
质押合同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并不生效。如果出质人不及时移交质物,质权人不能以合同为根据要求出质人交付质物,不利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将质押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在质物移交之前,质押合同即成立生效。当出质人不移交质物给质权人时,即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担保法》将质押合同规定为一种实践合同。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但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仅仅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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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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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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