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以不法为重心
如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现在不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不法层面的问题;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所以,必须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
由于不法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所以,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首先要判断参与人中谁的行为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法益侵害结果由哪些人的行为造成(或者说,哪些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做出了贡献)。这方面的判断可谓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基本上表现为共犯的因果性的判断。
(二)以正犯为中心
司法人员没有必要抽象地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只需要明确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在某些场合还需要明确首要分子的成立条件)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正犯是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这一过程中的中心人物或者核心人物。”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而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正是正犯。所以,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要先确认正犯,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判断是否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就变得相对容易。这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最佳路径。(三)以因果性为核心
由于犯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人与参与人应否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既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也关系到共犯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在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人在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提供了帮助的,将视为是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将按照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影响程度,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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