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出版合同作者的义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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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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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签完出版合同作者的义务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签完出版合同作者的义务有什么

一、签完出版合同作者的义务有什么?

(1)不得一稿两报;

(2)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得剽窃他人作品;

(3)依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4)在约定期限内尊重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二、签完出版合同后出版社有什么义务?

(1)依约定质量、期限出版作品;

(2)不得擅自转让专有出版权;

(3)支付稿酬;

(4)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

(5)重印、再版图书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6)因故不能出版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作者;

(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毁损灭失,则承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赔偿责任。

三、出版合同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出版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2)作者转让图书出版的文种、期限以及出版和发行地区。

(3)作者的保证与赔偿以及作品要求。

(4)作者交稿的日期、稿件的形式(注明是手稿还是打印稿),同时约定出版者出书的日期。

(5)版权不属于作者的资料的使用办法。

(6)提供索引和其他补充资料的办法。

(7)作者审读校样。

(8)出版社者自行决定印刷和发行作品的方式与办法。

(9)出版者支付作者稿酬的数量(或计算方法)、期限和方式。

(10)图书出版权再转让的收入分配。

(11)翻译权及其他从属权的转让。

(12)送给著译者样书和著译者购书办法。

(13)滞销图书和处理办法。

(14)对竞争性作品的限制。

(15)合同的转让。

(16)修订再版。

(17)脱销和绝版。

(18)优先选择权。

(19)废约及违约责任

(20)发生侵权事件的处理办法。

(21)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作品出版过程中,出版者和作者都有相应的义务,但是,作品出版也有可能是自费出版,如果属于自费出版,作者还需要向出版社支付出版费,所以,出版合同的详细内容要根据作品出版的具体情况分析,自费出版和有偿出版的约定肯定不一样。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签完出版合同作者的义务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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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哪些义务和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1、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2、有权知晓医疗小组组成人员。
3、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入院时,请签署《告知及授权委托书》。
4、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的选择等。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但无权要求不恰当或医学上尚不可能的治疗或服务。
6、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科研项目。
7、要求医院在其服务范围内,对其合理的服务需求做出适当的反应。
8、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医院在进行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要满足患者合理的隐私需求,如病房内使用床帘;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得到患者同意方可在场。
9、要求保密个人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相关人员调阅病历时,遵守《病历调用、复印制度》。
10、在安全的场所接受治疗,受到礼貌对待,并有权接受保护。1
1、得到出院后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方面的信息。1
2、按有关法规要求,患者有权复印其法规允许内的病历记录。1
3、要求知晓医院的服务内容和有关的规定。1
4、无论付费方式如何,患者均可以要求核对其账单,并得到合理的解释。1
5、有投诉的权利,医院有关科室接待医疗纠纷或投诉,并及时告知已采取的措施。1
6、得到合适的疼痛评价和处理的权利。1
7、临终患者有得到尊重和富有同情心的服务和关怀的权利。
二、患者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4、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5、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6、如果存在语言沟通障碍,要及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7、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8、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9、勿将非必需的贵重物品及私人财务等带入病房。医院对没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而引起的财务损失,及患者或家属自己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私人财务的损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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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应注意什么?
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应注意相关的合同条款的书写、合同的期限、合同的违约金限制等。尤其是在合同签订时,要明显标注好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就应该互相有承担责任的条款,不能仅由作者承担不利的违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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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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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属于作者还是出版社?
版权是属于作者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有生之年,以及死亡后的50年,只有版权没有经过转让或者出售等情况,那么作者是始终有版权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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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叔进入工厂的时候不仅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合同中劳动者的义务是哪些?
[律师回复] 在借鉴国外立法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密义务的范围
所谓“秘密”,是指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事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是法定的企业员工的义务,必须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而派生出的带有准强制性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即产生。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保守秘密的附随义务比较明确和易于操作,而且作为劳动者,保守本单位的秘密与自己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人员流动已成为企业泄密的最大危险。因为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储存于掌握信息人员的头脑中,而且随着人员的流动,储存信息的介质也会很容易地被这些人员带走。因此人员的流动确实给企业秘密泄露带来很大威胁。但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企业若以劳动争议启动司法程序,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在劳动合同关系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行使权利?这就需要从附随义务中的违反后合同义务来加以解释,后合同义务是形式上脱离了合同,即已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实质上它是以“履行了的合同”为依据而产生的义务。因而,遵守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归为广义的附随义务之列。
2.竞业禁止中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竞业禁止侵害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权,对劳动者的限制不妥。但是竞业禁止的效力一方面涉及到劳动权,另一方面又涉及到竞争政策。不同经济体制决定了不同的竞争政策。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竞争规则是:既鼓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但同时又不允许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意竞争。劳动合同解除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仍应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
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以避免片面加重劳动者的义务。
首先,不能将竞业禁止的范围无限扩大,否则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在雇员于原单位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之内,一般应限定在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相同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单位,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我们知道,有很多劳动者熟悉数个专业,有多方面特长,在离职竞业禁止中限制劳动者以其他专业的其他专长去自营或去他处工作,就有对劳动者不公平之嫌;
其次,劳动者以劳动维持生计,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也或多或少依赖于其劳动所得报酬,若竞业禁止的时间过长,不但影响劳动者本人的生活,也有损于其家庭成员的利益。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超过一定期限,商业秘密的竞争优势一般会丧失。因此竞业禁止的时间过长,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
首先保护劳动者,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规定不超过2年的竞业禁止期限较为合理。
3.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明显的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在工作中劳动者应以最大的忠诚对待用人单位.
这种附随义务,不能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归于消灭。但具体如何处理,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公平、正义等方面全面衡量。其基本点应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总之,笔者认为,规定劳动者附随义务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及保证公平、有序、合理竞争的就业环境是很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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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义务是哪些,具体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经营者的义务是哪些,具体有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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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出版社与作者签什么合同?
在我国出版社与作者签出版合同。到出版社联系出书的人往往并非作者或主要作者,有的作者直接通过印刷厂联系,这就要求出版者必须注意,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签字人必须是著作权人,而且著作权人必须亲自与出版者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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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法定或约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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