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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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逮捕是检察院侦查监督机关负责的,如果是行为人涉嫌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那么如果是行为人符合逮捕的条件的,此时公安机关是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的,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会予以批准,具体的逮捕是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逮捕是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一、逮捕是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检察院管批捕的部门是侦查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逮捕后侦查的时间最长是多久?

1、逮捕后侦查的时间最长是三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批捕后公安机关侦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等调查性工作直到查明案情。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涉嫌犯帮信罪之后,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有可能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些满足逮捕条件的公民,若是在被逮捕之前就逃离到了外省,可能就需要两地的公安机关一起抓捕。对于需要异地逮捕的情形,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

1、批准逮捕后的结果包括释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会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2、逮捕的三大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对于逮捕是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这个问题,答案是检察院的捕诉部门处理,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人才能被予以逮捕。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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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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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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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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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有逮捕必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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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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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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