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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2)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3)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有必要参考已有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的惯常标准,从手段、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定。
第二,在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否符合情理的同时亦要考虑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
第三,在是否认定情节严重争议较大的情形下,应当采取保守立场,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情节严重。
第四,当“情节严重”所指情节与酌定减轻情节发生竞合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各种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认定,采取正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确定法定刑。
根据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收买妇女、儿童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对于因受贿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且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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