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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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强行性规范本身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法律规范在遇有其所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将自然适用,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斥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作出了规定,明确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此处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如果允许当事人就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允许其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必须由法律规定,因为它们对于时效期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时效的强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应当看到,强调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的强制性也有利于维护诉讼时效规则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可能需要法官对每项约定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判断,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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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
  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却不一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诉讼代理权限”决定。“诉讼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代理人反对,后者不会被人民认可。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极后果是指人民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
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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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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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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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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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的几个
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人或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必然引起争议,发生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把它诉诸司法解决,就成了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正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权利义务如何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一特点是民事诉讼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形式诉讼的显著标志。
2、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和检察院
所谓诉讼主体,是指其所送行为能够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人民、人民检察院都是这样的主体。
3、民事诉讼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
民事诉讼是一个连续进行的活动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这个活动过程分成和受理、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和执行等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任务,而且上一个阶段的任务完成了,才能开始下一阶段的工作。但这并不是说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历这六个过程。
4、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人民、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违法的诉讼活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法诉讼活动如是人民进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和再审申请权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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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和检察院
所谓诉讼主体,是指其所送行为能够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人民、人民检察院都是这样的主体。
3、民事诉讼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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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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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一、原告(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辩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开庭审理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成功,诉讼结束)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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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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