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伪证罪应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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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构成伪证罪应具备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构成伪证罪应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伪证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有构成伪证罪的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则不按照犯罪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了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具体讲包括侦查(预审)、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等刑事诉讼活动。

2、构成伪证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共四种人。

其中,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在实践中,记录人一般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或者本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这四种人提供伪证的,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3、只有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伪证的行为才构成伪证罪。

也就是说,构成伪证罪,只限于对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构成伪证罪应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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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1、犯罪主体,具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但是不同的犯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同。2、犯罪主观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4、犯罪客体,是说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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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伪证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出伪证是否构成犯罪 一方出伪证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来进行决定。 做伪证的危害后果 伪证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妨害人民的审判活动,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举出伪证,对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肯定会提出异议,有的会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有的针对对方的伪证申请延期举证。为了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予以准许。有时也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再次开庭审理。有时对伪证认证不当,造成错误裁判。这样,就会因伪证而人为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审理期限,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这在公正与效率成为人民审判工作主题的今天,是不应该出现的。 (二)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名誉和身心健康 伪证由于与客观事实不符,伪证的突然出现,一般出乎对方当事人的预料。对方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疲于对伪证进行抗辩,心理往往处于气愤、受冤的状态。而伪证一旦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疑就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如果伪证内容牵涉个人隐私,也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 (三)损害了人民的司法权威 我们知道,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义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之中。 (四)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助长了违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于伪证被采信,导致了的错误裁判,使无辜者丧失了合法权益、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激化、矛盾程度加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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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出具伪证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出伪证是否构成犯罪 一方出伪证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来进行决定。 做伪证的危害后果 伪证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妨害人民的审判活动,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举出伪证,对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肯定会提出异议,有的会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有的针对对方的伪证申请延期举证。为了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予以准许。有时也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再次开庭审理。有时对伪证认证不当,造成错误裁判。这样,就会因伪证而人为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审理期限,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这在公正与效率成为人民审判工作主题的今天,是不应该出现的。 (二)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名誉和身心健康 伪证由于与客观事实不符,伪证的突然出现,一般出乎对方当事人的预料。对方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疲于对伪证进行抗辩,心理往往处于气愤、受冤的状态。而伪证一旦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疑就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如果伪证内容牵涉个人隐私,也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 (三)损害了人民的司法权威 我们知道,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义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之中。 (四)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助长了违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于伪证被采信,导致了的错误裁判,使无辜者丧失了合法权益、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激化、矛盾程度加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构成工伤须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必须有人身伤亡的客观结果。
(2)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必须是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既是企业的合法职工。这里的合法劳动关系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没有单位归属的无业人员或者是没有雇工的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小商贩、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不会存在工伤问题,对非法雇佣工人的,其相关赔偿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3)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4)工伤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伤害。现有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所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在什么情况下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并且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伤害属于工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这是由工伤的法定性决定的。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活着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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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什么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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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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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什么条件
要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犯罪,需要满足如下四方面的因素:首先,当事人须明确为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是接受了国家委托进行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其次,其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职权之便;再次,其必须通过非法手段,将公共或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最后,其所采取的方式可能包括侵吞、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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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二手房中介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五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首先必须确定名称,有了名称才可能为社会所承认,才能与其他服务机构相区别,这也是《民法通则》 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组织机构是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内管理有关事务及对外代表该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没有组织机构,也就无法 从事正常的中介业务活动。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首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有一个服务场所,不能是“皮包公司”,
其次该服务场所应相对固定,不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就没有从事中介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基础,也就无法就自己的民事活动对外承担责 任。至于财产和经费到底应有多少,应根据不同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所从事的不同中介服务项目来确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 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中介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作后盾,中介服务的质量也就难以保证,从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法就自己的民事活动对外承担责任。至于财产和经费到底应有多少,应根据不同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所从事的不同 中介服务项目来确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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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即必须是在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以便相对人能够对之进行承诺。
(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体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会公众,许多服务性行业大多以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要约的相对人。超市里明码标价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向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否则不应视为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所谓内容确定,是指要约应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目的在于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让相对人承诺,而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这要求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否则,相对人无法予以承诺。
(5)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表明,其要约一旦被相对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有效的要约均应包括以上五种条件,否则,不是要约。
二、要约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前提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A、破产申请费用;
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一、什么是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破产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按《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A、破产申请费用;
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一、什么是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破产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按《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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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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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A、破产申请费用;
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一、什么是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破产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按《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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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产清算应具备什么条件?
构成破产清算应具备的条件有: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公司缺乏清偿能力等,对于达到上述条件 ,可以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来申请破产,具体情况还需要有关部门来进行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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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合同欺诈必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 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的条件

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

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

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
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于法无据,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为很明显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该认定其有逃逸情节,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虽然有离开现场的情节,但其主观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认定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对于李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虽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但其不是从交通事故现场离开的。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况
一是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
;二是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为履行法律职责,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但是如果是执行完任务后又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就应该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肇事后离开没有法律依据。
三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逃逸情节也就无从谈起。
四是当事人在正要离开现场时被抓住的,不应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没有离开现场。
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共犯也可以认定有逃逸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当场被抓获,没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从现场离开,对于指使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认定问题;相反,肇事人从现场离开,而指使人没有来得及离开现场并被抓住,还能认定指使人有逃逸情节吗很显然不能,因为指使人没有离开肇事现场,如果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该后果是因没有及时救助造成的,指使人仅仅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对于肇事者来说则应该认定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们必须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不是单独的犯罪行为,所以犯罪有未遂与既遂的差别,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只有犯罪行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义。
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A、破产申请费用;
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一、什么是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破产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按《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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