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刑事诉讼诉前调解几天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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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刑事诉讼诉前调解一般情况下是提前三天通知,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话,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尊重中的方程的意愿。民事刑事诉讼诉前调解几天通知,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民事刑事诉讼诉前调解几天通知?

一、民事刑事诉讼诉前调解几天通知?

民事刑事诉讼诉前调解一般情况下是提前三天通知,立案后多久通知调解在法律上并未规定,调解并不属于必须的司法审理程序,可以协商进行认定,并在审理期间进行调解和。

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实践中,法院一般在五日内,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签领原告的诉讼材料。如果如上述提到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特定案件,法官在送达诉讼材料时,会一并征询被告的调解意见。

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双方都愿意,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方案,法院主持调解。在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法院在开庭后会择日宣判。在法院判决之前,只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且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会按照双方的意思,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调解书的效力是什么

(一) 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 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三) 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前调解规定是什么?

诉前调解一般在收到诉状后30-60天内安排,各法院的效率不同,需以法院具体通知为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刑事诉讼诉前调解几天通知,这个问题文章中给出了解答,涉及到调解问题,是需要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来进行调解的。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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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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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前调解为多少天
通常情况下,庭前调解的时长不会超过20个工作日。在立案前,当事人可选择诉前调解,法院将安排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法院将立即启动审判程序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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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
(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
(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
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
(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
(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
(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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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会调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会调解吗
答案是肯定的。
调解概述
是指在人民审判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2、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方面。
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开始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经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调解的结束、调解因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1、调解书:是由人民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2、调解书的基本内容: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的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3、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调解的效力:调解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
目前调解之不足
1、调解无期限和法官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和调解无期限的现象。由于实行审调合一制度,审判员往往在获得当事人调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并利用其优势身份和调解无明确期限的缺陷,给予当事人以时间压力、经济压力、名誉压力等,迫使当事人一方牺牲部分合法利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
2、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签收后,调解书便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反悔和上诉,即便是显失公平也无法救济。如此以来便出现了变相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现象,对于法官专横和调解无期限的缺点造成的不自愿调解也就缺乏监督和解决方法。
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易受侵害。因为法官的职权影响等原因,使得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便是法官“以判压调”,由于的考核中,调解结案越多,政绩越好,为了绩效考核,很多法官经常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判决相要挟,或者诱使当事人双方服从法官的调解方案,导致双方权利失衡。
4、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事实,进行调解”,但在实际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便会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5、双方合意中会存在非法选择。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妥协退让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协议内容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倘若法官急于求成只管高效结案,不注意合法性审查,则会导致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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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和第九十四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和第九十五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可以得出,调解的程序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进行调解。法律没有规定调解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程序一般是1天。离婚调解要明确调解的目的。任何事情目的不明确就谈不上方法。在离婚官司中调解也是如此。当事人往往想当然的以为,调解就是自己去和法官聊聊天,说说自己的想法,你退一步我退一步把案子结了;甚至有个别当事人幻想调解就能快速结案。这种对调解目的的认识可谓大错特错。对调解的目的可以从两个角度判断。法官想调解,主要是想案件尽快和谐解决,提升自己的办案调解率,次要目的是想通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及案件相关事实有一个了解。那么当事人去参加调解的目的是什么呢每个案件个案案情不同目的也不同,核心原理相通,都是为了自己的权益最大化,那么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姿态和陈述就非常重要,目的就是要给法官一个好的印象,增强对支持自己的心理倾向。围绕这个核心目的,要有意的梳理自己的言行举止,要针对性的陈述。要避免不恰当的言词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而现实中就有很多当事人不注意围绕目的去说话办事。离婚调解不成怎么办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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