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欠钱迟迟不还的可不可以附带利息?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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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欠钱迟迟不还的可以附带利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的,对于欠钱不归还的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有迟延履行的利息的。对于欠钱迟迟不还的可不可以附带利息,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对于欠钱迟迟不还的可不可以附带利息?

一、对于欠钱迟迟不还的可不可以附带利息?

对于欠钱迟迟不还的可以附带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款是为使胜诉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与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利息无关。

故此,虽然债务人债权人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但判决仍可以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欠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对于催告期满之前的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

同时,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如果您朋友在催告期满后仍不归还欠款,您有权自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向其索要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

是否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决定。出于维护出借方利益出发,若出借方选择无息借贷方式,应明确约定好借条还款日期,或虽未约定明确还款日期,但应将催收还款情况以证据形式进行固定,以确保主张利息权利的行使。出借方选择有息借贷方式的,约定利息可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发生违约情况下,出借人可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发生违约情况,法院也可以支持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

三、持有欠条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1、持有欠条在起诉时,欠条约定了利息的,可以主张利息。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依法成立的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打欠条一般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欠款人与债权人的法定全名;

2、欠款的具体时间和欠款原因;

3、欠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还款的具体时间及付款方式;

5、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6、最后由欠款本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对于欠钱迟迟不还的可不可以附带利息,这个问题在上文当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长时间的欠钱不归还,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必须是合法的流程。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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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长城公司主张的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涉案债务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年化利率为42%;约定的滞纳金为借款本金的日1%,年化利率为365%,同时还约定了本金部分20%的违约金。上述利息、逾期付款滞纳金及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超出部分,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债务人昆玉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 案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约定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应承担2
5.44%利息。原审判决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将逾期还款利息调整为按24%年计算,适用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
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案例
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约定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应属约定违约金过高。本案既约定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又约定了主债务合同本金20%的违约金,已经实际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根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适当减少为以代偿款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较为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 的上限为年利率24%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出借人可请求法院保护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上限为年利率24%。 案情简介
一、2013年9月,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公司发放贷款
6.3亿元,第一期发放4亿元,第二期发放
2.3亿元,每期借款发放前提为中森华公司按约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前三年的年利率为16%,第四年为18%;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公司签订五份《抵押合同》,约定:如中森华公司隐瞒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情况、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应按照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20%向长富基金支付违约金。
三、第一期担保手续办理完成后,2013年12月,长富基金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发放了4亿元贷款。由于中森华公司未按约办理第二期担保手续,未发放第二期借款。中森华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长富基金支付利息1600万元。
四、长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终止《委托贷款合同》;中森华公司向其偿还本金4亿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1.26亿元。
五、湖北高院判决:解除《委托贷款合同》;中森华公司向长富基金偿还本金4亿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9月9日止按年息16%计付,自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付);该判决未支持长富基金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六、长富基金不服湖北高院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请求中森华公司承担违约金
1.26亿元,最高法院亦未支持该项请求。 败诉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长富基金主张在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
1.26亿元违约金,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间借贷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要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二、企业间可以通过直接借贷方式相互拆借资金,无需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在企业间不能直接借贷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认可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行为的合法性。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判例认为,当事人委托银行向第三方贷款的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关系,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因此,委托贷款的实践价值已明显降低,直接借贷不仅可以提升效率,还可省去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违约利息和违约金问题。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确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计算过高,自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应当按年息16%计算,长富基金上诉主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还应按约承担1.26亿元的违约金。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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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于利息、违约金等问题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并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及二者的限额进行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的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明显过高的,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况下,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该主张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长富基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逾期利息,故对其关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延伸阅读 法院关于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保护相关的五个真实判例: 案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兰燕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54号]认为,“依照上述约定进行核算,长城公司、云山公司、兰燕均在二审庭审中确认云山公司已归还的重组收益与长城公司起诉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基于原审法院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时间节点为2015年9月6日,原审法院参照当时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长城公司主张的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涉案债务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
二: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34号]认为,“本案《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为本金的月
3.5%,年化利率为42%;约定的滞纳金为借款本金的日1%,年化利率为365%,同时还约定了本金部分20%的违约金。上述利息、逾期付款滞纳金及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超出部分,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债务人昆玉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 案例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93号]认为,“  根据《借款合同》第1
2.5条中的约定,如德立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贷款利率加收6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罚息责任,即2
5.44%[1
5.9%+(1
5.9%×60%)]。华融湖北分公司诉请德立公司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
5.9%,上浮60%,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计算借款利息。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将逾期还款利息调整为按24%年计算,减轻了德立公司的还款负担,适用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
四:林福祥与鹰潭市金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汪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402号]认为,“依照双方《借款合同》之约定,除利息外,逾期还款还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付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此,金森公司应当自2016年1月16日起,向林福祥支付812
5.61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12
5.61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案例
五: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刘春京、王珂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355号]认为,“如约定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应属约定违约金过高。本案中,委托保证合同既约定了信邦博瑞销售公司偿付代偿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又约定了主债务合同本金20%的违约金。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偿日2015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本利率上浮50%计算,加上代偿款20%的违约金,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已经实际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此,结合信邦博瑞销售公司的违约情况,并参照前述违年利率24%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适当减少为以代偿款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较为合理,本院据此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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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可以附带吗
侵占罪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附带诉讼请求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如果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受害人则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受害人因被告方的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物质损失,那么他(她)便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若受害人身亡或者失去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也将享有同等权利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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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样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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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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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利息吗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利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不能够要求进行利息的,而且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能够赔偿的项目范围内容也比较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利息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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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利息的债权中应该如何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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