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1)实际分割
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
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2)折价分割
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离婚协议的书写问题,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关于离婚的一切事项都作出明确的约定的,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的决定,如果双方都同意其中一方偿还债务的话,完全可以。
二、起诉离婚会出具调解书吗?
起诉离婚开庭会调解,调解成功会有调解书。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决。如果在调解中发现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构、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调解内容。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
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
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俩起诉离婚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起诉离婚也是可以出具调解书的,再进入庭审阶段之前,法庭会先进行调解,若双方同意调解,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让双方签字;若是不同意调解,会开庭审理此案,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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