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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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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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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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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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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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关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
[律师回复]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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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
[律师回复]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会侵害婚姻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 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侵害婚姻自主权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会侵害婚姻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 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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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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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侵害婚姻自主权要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要怎样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会侵害婚姻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
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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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夫妻的婚姻自主权,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会侵害婚姻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 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侵权婚姻自主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会侵害婚姻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 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婚姻自主权侵犯,怎样维权,怎样做好婚姻自主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会侵害婚姻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 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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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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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婚姻自主权,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会侵害婚姻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 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动物致人侵害侵权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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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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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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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婚姻自主权的处理方法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会侵害婚姻自主权?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 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侵害婚姻自主权怎么维权? 如果被侵害婚姻自主权,可以用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犯婚姻自主权如何处罚?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1、肖像、肖像权。
肖像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通过某种介质,对人体的外在形象的表现形式。如画像、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这里所说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在法律上,肖像应当更侧重于人的面部的外部形象,是指通过这个外部表现形式,一般正常的人都能辨认出其原形人。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借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但是,审判实践中,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仅依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依据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肖像权仅指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而肖像权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专属于公民个人的,因此,肖像权应当是肖像人的专属权。如果肖像权仅仅是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显然是极大地缩小了肖像权的权力范围。
2、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审判实践中,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妥的。例如,某甲与某乙恋爱多年,因种种原因,某乙要与某甲分手,某甲难以接受,于是将某乙的照片在网上邓以公布,并附注我爱某甲,为此,给某乙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试问某甲是否侵害了某乙的肖像权?虽然某甲未经某乙同意,使用了某乙的照片,但是某甲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审判实践中,并不能认定某甲构成对某乙的肖像权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它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对使用人作出的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并未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作出界定。要对侵害肖像权构成作出界定,应当从权力人的角度出发,从权力人的权力范围来确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肖像权是一种专属权,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受到损害,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具体讲,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当然,这样会存在公益性和新闻宣传性的使用肖像问题。新闻宣传性的使用可以规定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应当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当的使用补偿,这就相类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当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时,肖像人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二、现行与肖像权直接有关的法律条款
1、《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翁肖像权的行为。
4、《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审理现状
纵观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飞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像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肖审理的艾瑞比。鲍威尔。泰勒诉人像摄影杂志社侵犯著作权、肖像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晓浪诉深圳市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市园林索道管理处因肖像权纠纷上诉案,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即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以上的审判实例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行为人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行为人是否真正达到了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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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是如何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侵害婚姻自主权构成要件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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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人身侵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1、肖像、肖像权。
肖像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通过某种介质,对人体的外在形象的表现形式。如画像、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这里所说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在法律上,肖像应当更侧重于人的面部的外部形象,是指通过这个外部表现形式,一般正常的人都能辨认出其原形人。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借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但是,审判实践中,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仅依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依据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肖像权仅指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而肖像权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专属于公民个人的,因此,肖像权应当是肖像人的专属权。如果肖像权仅仅是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显然是极大地缩小了肖像权的权力范围。
2、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审判实践中,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妥的。例如,某甲与某乙恋爱多年,因种种原因,某乙要与某甲分手,某甲难以接受,于是将某乙的照片在网上邓以公布,并附注我爱某甲,为此,给某乙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试问某甲是否侵害了某乙的肖像权?虽然某甲未经某乙同意,使用了某乙的照片,但是某甲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审判实践中,并不能认定某甲构成对某乙的肖像权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它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对使用人作出的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并未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作出界定。要对侵害肖像权构成作出界定,应当从权力人的角度出发,从权力人的权力范围来确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肖像权是一种专属权,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受到损害,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具体讲,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当然,这样会存在公益性和新闻宣传性的使用肖像问题。新闻宣传性的使用可以规定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应当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当的使用补偿,这就相类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当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时,肖像人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二、现行与肖像权直接有关的法律条款
1、《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翁肖像权的行为。
4、《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审理现状
纵观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飞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像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肖审理的艾瑞比。鲍威尔。泰勒诉人像摄影杂志社侵犯著作权、肖像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晓浪诉深圳市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市园林索道管理处因肖像权纠纷上诉案,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即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以上的审判实例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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