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交到哪个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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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执行申请书先交到人民法院立案庭,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尚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是依旧不知道强制执行申请交到哪个部门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强制执行申请交到哪个部门

一、强制执行申请交到哪个部门

申请执行书应向法院立案庭递交,法院受理后将案件转至执行局(或庭),再由执行局(或庭)分配到具体的执行人员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可以委托他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吗?

1、强制执行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的条件

(1)必须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5)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三、能不能申请暂缓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暂缓的,向法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暂缓执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3、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财产担保。

4、必须经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申请执行书应向法院立案庭递交,法院受理后将案件转至执行局(或庭),再由执行局(或庭)分配到具体的执行人员手中。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执行申请交到哪个部门的相关介绍。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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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规定对罚金刑予以“强制追缴”,但如何强制追缴,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种种执行强制手段,但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不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因法无明文规定,人民面对罚金刑执行的种种困难,变得无所适从,强制性并不能得到体现,影响了罚金的执行效率。罚金刑是财产刑,与民事执行程序中对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等财产执行有着相似之处,对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规定,应包括:

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只有充分保证了执行的强制手段,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发挥执行员在执行中的作用,从而确保罚金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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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只有充分保证了执行的强制手段,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发挥执行员在执行中的作用,从而确保罚金执行到位。
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罚金刑的强制措施有哪
[律师回复] 一、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2000)4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执行。因此罚金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执行已无异议。但究竟由人民何部门执行却不统一,有的由执行局执行,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法警队执行,有的抽调各庭室的去突击执行。我们认为,罚金刑由执行局执行较为妥当。首先,人民有内部分工,就应当各司其职,充分体现审执分离的原则,涉及执行的事项应由执行局负责,其执行局在执行条件及实际操作方面均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有利于人民集中执行资源和统一调度执行力量。但终究罚金刑由执行局执行无法律上的依据,故有必要对此予以立法加以明确,或者因这是内部的分工问题,由最高人民对此作出有关司法解释。 二、罚金刑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规定对罚金刑予以“强制追缴”,但如何强制追缴,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种种执行强制手段,但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不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因法无明文规定,人民面对罚金刑执行的种种困难,变得无所适从,强制性并不能得到体现,影响了罚金的执行效率。罚金刑是财产刑,与民事执行程序中对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等财产执行有着相似之处,对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规定,应包括: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二)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四)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充分保证了执行的强制手段,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发挥执行员在执行中的作用,从而确保罚金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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