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犯罪坐牢多少天?
需要根据具体的犯案情节分析。
《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公诉案件的流程图如下:
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是需要延长时,期限会延长,具体视情况而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追诉职能,对被追诉人有罪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首先,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后,应当先立即进行侦查,侦查的时间一般都是两个月,但是如果对于重大,疑难或者是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也可以延长到七个月,然后再将犯罪嫌疑人交由检察机关去审查起诉,这要在一个月之内。有去交付检察机关当然也可以延长半个月。另外,检察机关也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在交付给公安机关去补充侦查两次,每次的时间只能是一个月,但是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补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以上。
2、案件进入了法院审理的阶段后,这个时间一般都是一个月的时间,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去延长半个月。对于非常重大,疑难的案件,也可以再去延长一个月,但是对于简易程序的话,要在20天以内进行省级这是第一审程序,如果一方,第一审的程序不符,那么就可以提起上诉,然后进入第二审程序,在第二审中一般也是一个月,也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再延长半个月。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也是可以延长一个月,最后这个判决才可以生效的,所以总共的最短的时间都是四个月,但是最长的时间可以是15个半月。
3、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后,是不是就要立即判刑呢?这个答案是这样的,如果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已经有犯罪事实,并且证据充分之后是可以申请逮捕的,经过检查机关批准以后就可以执行逮捕了,但是,为被依法逮捕以后犯罪嫌疑人就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犯罪嫌疑人也是在存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有些人也会被逮捕以后就立即判刑。因此呢,在实践当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刑,最终的结果还是得看法院的判决的,如果只是被批准逮捕以后,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真的要去接受刑事处罚。
4、但是有一种情况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他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话,这种犯罪嫌疑人在被批准逮捕时,他针对的也有可能是已经被判处了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这个时候就可以不用逮捕直接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坐牢的时间应依照具体罪名与相应的量刑尺度进行确定。管制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以上就是关于法律规定犯罪坐牢多少天的相关介绍。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