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主观方面看:
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
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
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
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
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
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杀人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属重罪。
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因为随意的殴打他时存在寻衅滋人这样的一种行为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的话,就按照寻衅滋事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量刑的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导致人员受到重伤死亡的将会按照其他的犯罪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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