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笔录是否需要被告人签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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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律师会见笔录是否需要被告人签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律师会见笔录是否需要被告人签名?

1、律师会见笔录并不一定需要被告人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2、律师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刑事案件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非律师。但若是在刑事案件拘留期间,只能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被拘留者。若刑事案件处于非侦查阶段,可以委托非律师金额辩护,非律师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律师会见笔录是否需要被告人签名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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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笔录是否需要被告人签名?
律师会见笔录并不一定需要被告人签名,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犯罪嫌疑人应当自笔录上签名,但是对于律师会见被告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根据相关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与犯罪嫌疑人是存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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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必须在见证笔录上签名吗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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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笔录能否给家属拍照?
不可以拍照给家属看,这是涉及到有案件情况,一般律师可以把会见的情况说给家属听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而且也需要遵守规定,这样才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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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见证人、见证人需要在检查笔录上签名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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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和见证人的签名要在笔录上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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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见证人和签名,需要在检查笔录上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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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前段时间回家的路上遇到了抢劫,经过警察的努力他们终于找到了罪犯,现在要对罪犯进行辨认笔录需要见证人,刑事辨认笔录笔录的法律规定要见证人吗?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是要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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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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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会查看律师会见笔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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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的案件调查笔录没有在场见证人签名没有法律效力。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实质上应该是证人证言。因为该证据的内容是以笔录的形式记载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故应归入证人证言的范畴。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证人原则上应当庭口头向法庭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规定,我国法律也不完全排除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况。而证人的书面证言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笔,也应该是可以由律师以笔录的形式记载下来的,由证人签名或捺印确认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故律师对证人制作的调查笔录属于书面证人证言。因此,被调查人原则上应该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证人未出庭作证,仅有律师提供的证人的调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有关“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规定,人民对于律师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不能单独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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