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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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什么?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监外执行一般是针对于犯罪者患有疾病,或者是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可以实施的行为,一般在申请监外执行时一定要获得执法人员的同意,而且遵守监外执行的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不会再承担其它的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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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什么?
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首先是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比如说罪犯犯有严重的疾病必须要保外就医的,应当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然后依照法律当中的规定程序来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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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的步骤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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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的条件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监事的工作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事会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监事会会议类型 1、定期会议(例行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我司监事会近几年召开会议情况见附件); 2、临时会议:存在以下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讼时;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其他情形。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明: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主要包括: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的理由、提案、提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收到提议2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会议召集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通知 1、监事会办公室提前2天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给全体监事和有关列席人员,同时准备好会议的相关材料(如签到表、表决票、会议材料等); 2、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会议提案、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提议人及提议)、会议材料、监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会务联系人等。 四、议事方式 1、每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2、监事应亲自出席,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本人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有效期、双方签名等),不出席又无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则视为弃权; 3、开会时,首先由召集人、主持人说明召集的原因及会议所通知的事项(提案)等,介绍完基本情况后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就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发表自己的明确意见。
监事会工作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事会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监事会会议类型 1、定期会议(例行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我司监事会近几年召开会议情况见附件); 2、临时会议:存在以下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讼时;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其他情形。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明: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主要包括: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的理由、提案、提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收到提议2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会议召集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通知 1、监事会办公室提前2天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给全体监事和有关列席人员,同时准备好会议的相关材料(如签到表、表决票、会议材料等); 2、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会议提案、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提议人及提议)、会议材料、监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会务联系人等。 四、议事方式 1、每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2、监事应亲自出席,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本人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有效期、双方签名等),不出席又无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则视为弃权; 3、开会时,首先由召集人、主持人说明召集的原因及会议所通知的事项(提案)等,介绍完基本情况后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就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发表自己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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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步骤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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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步骤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步骤怎么进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程序怎么进行
异议审查中的听证制度
所谓“执行听证”,执行听证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负责执行裁决的法官主持下,让原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情况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活动。而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在对抗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公开法官裁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过程,达到监督执行裁判权行使、促使执行程序公正的目的。
哪些执行异议的案件需要听证
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所以对该类异议,应当举行听证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从而做出裁决;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违法提出的异议是否需在听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的违法提出的异议则需要通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所查明的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依据的法律后对异议做出裁决。
执行听证会的程序
执行听证会的程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发现其与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十分相似。执行长宣布听证会进入程序,顺序是:先启动该听证会程序的异议人或者其代理人等宣读异议书、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宣读答辩书或作简要答辩;举证(含证人作证,下同),一般是一事一证或者分类举证,然后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最后请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辨、一辨一清、一清一认。接着依序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举证,要求与上述相同,直到举证程序完毕。质证中应当允许进行简要辩论;举证程序结束后,执行长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各方当事人发言顺序与上面相同;辩论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应即进行评议,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评议并作出书面裁决。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阐述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后,报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中止执行标的物及解除,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书面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诉法第225条)及案外人(民诉法第227条)。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即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或者说,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一般应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其利益而要求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已的权利。
3、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一旦发现执行行为错误,可以及时纠正,及时执行,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4、提出异议的形式要用书面形式并应提供相关证据。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可以看出,案外人所主张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质等权)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
股权的执行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往往要选择对外投资,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与其他企业合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由于盲目投资而最终破产。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经营的好坏、公司股权的价值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当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执行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 股权执行的原则是与股权自身的特点紧密联系的,在执行股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应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性质,对于其拥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执行。 第二,在执行被执行人股权时,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执行股权的上述原则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呢﹖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之下应当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来逃避债务,就是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形应受投资额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二、股权执行的程序 当前,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 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 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 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 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 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公司变更监事人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变更监视人流程
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备案登记在七个工作日左右即可完成,而且免费。
监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设的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监事的权责、产生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每届为三年。监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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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业执照申请步骤
微信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安装步骤:打开微信APP,主页里找到“发现”。在“发现”的最下方点开“小程序”。在“小程序”里搜索中输入“电子营业执照”即可以查询处“工商电子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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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解除监视居住的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解除监视居住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进行审理,最后由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b、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变更监护权的特别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权的特别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变更监护权的特别程序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法官裁判变更。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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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几步骤
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审查立案;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准备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等步骤。一般强制执行在六个月内执行终结。想了解更多与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几步骤问题相关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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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监事会工作步骤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事会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监事会会议类型 1、定期会议(例行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我司监事会近几年召开会议情况见附件); 2、临时会议:存在以下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讼时;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其他情形。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明: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主要包括: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的理由、提案、提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收到提议2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会议召集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通知 1、监事会办公室提前2天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给全体监事和有关列席人员,同时准备好会议的相关材料(如签到表、表决票、会议材料等); 2、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会议提案、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提议人及提议)、会议材料、监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会务联系人等。 四、议事方式 1、每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2、监事应亲自出席,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本人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有效期、双方签名等),不出席又无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则视为弃权; 3、开会时,首先由召集人、主持人说明召集的原因及会议所通知的事项(提案)等,介绍完基本情况后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就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发表自己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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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步骤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后,最高院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随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资金、扣押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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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事会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监事会会议类型
1、定期会议(例行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我司监事会近几年召开会议情况见附件);
2、临时会议:存在以下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讼时;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其他情形。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明: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主要包括: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的理由、提案、提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收到提议2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会议召集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通知
1、监事会办公室提前2天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给全体监事和有关列席人员,同时准备好会议的相关材料(如签到表、表决票、会议材料等);
2、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会议提案、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提议人及提议)、会议材料、监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会务联系人等。
四、议事方式
1、每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2、监事应亲自出席,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本人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有效期、双方签名等),不出席又无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则视为弃权;
3、开会时,首先由召集人、主持人说明召集的原因及会议所通知的事项(提案)等,介绍完基本情况后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就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发表自己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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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老赖进监狱,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步骤
[律师回复] 拒不执行判决老赖进,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程序
拒不执行判决老赖进
在渑池县人民,孙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来,王某某如期向孙某某提供了货物,但却迟迟没有结清货款,诉至胜诉后,又被孙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于是才导致了上述情形。
据了解,11月10日,渑池县人民()渑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孙某某偿还王某某货款1013968元。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作出()三民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孙某某按自动撤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孙某某迟迟不履行偿还义务,而且在王某某申请立案执行后,以欠他人钱为由同他人到某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科签字结账,同意将某公司欠其的405000元工程款转给他人用于支付所欠的材料款。后他人将405000元的三张承兑汇票取走并贴现。
另查明,7月4日渑池县人民以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孙某某未在报告财产令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且所留电话无法联系,故意躲避执行。渑池县决定以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渑池县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某对人民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行为人具有可执行能力是认定行为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在明知要承担偿还货款责任的情况下,将某公司所欠工程款另作他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孙某某主观上恶意程度明显。同时,希望案件的公开宣判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一些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
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公证的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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