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债务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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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院受理债务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法院受理债务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相关的民事纠纷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之后,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这是需要由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需要递交书面的申请书,还有就是其他方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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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扩展资料:强制执行的流程: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 行员执行。第二步: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应当自收 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我朋友欠了一屁股的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把房屋也给抵押了,我买了,现在还不上钱了,被拿出来要钱强制执行,善意房屋买受人的债权优于强制执行权吗?
[律师回复]
一、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看。黄某与覃某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为1999年6月2日,覃某向郑某借款的时间则为2013年3月25日。在黄某与覃某离婚时,覃某并未向郑某借款,黄某与覃某约定异议房屋归黄某所有,并没有降低覃某向郑某偿还借款的履行能力,不是以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
  
二、从离婚协议的效力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与覃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可以向覃某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从债权的属性看。覃某与郑某的借贷关系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异议房屋虽然被查封,但并不涉及物权的确认及抵押权的实现,郑某对异议房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黄某根据离婚协议向覃某主张所有权的权利实质上也属于债权,虽然该离婚协议并不当然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该离婚协议对异议房屋的处分是建立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之上的,其中还涉及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具有物权期待权的属性,加上其先于郑某的债权成立,要相对优先于郑某的普通债权。黄某并未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丧失主张该所有权的权利,并且在没有其他善意买受人或者善意抵押权人等法定优先物权人的情况下,黄某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据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协议而享有的物权期待权都要优先于普通的债权。
  
四、从房屋的最终确权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从该规定来看,如果郑某认可离婚协议的效力,则异议房屋已不属于覃某的财产;如果郑某不认可离婚协议的效力,就必须通过析产诉讼来确认该房屋的权属问题。如果本案进入析产诉讼程序,也要中止对异议房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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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
1、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的理由,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二、法院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申请复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发出执行通知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采取强制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2、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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