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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的标准要根据犯罪嫌疑人骗取的退税款数额确定,比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250万元以上的,就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单位构成此罪的,追究单位主管人员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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