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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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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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予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不予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不予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第一,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1)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

(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办案机关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有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对于第三个标准,对于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观性比较强,在实务中往往成为人情条款。

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通常直至判决生效时止。因此,如果涉案行为人没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就没有必要采用逮捕措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应当慎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法律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不予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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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不予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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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们好,我堂弟昨晚醉驾逃逸了,然后我们今天一直在提心吊胆,怕他会被逮捕走。到今晚法院结果下来了,是不予逮捕。请问不予逮捕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形下不予逮捕
[律师回复] 《(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八条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适宜羁押。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批捕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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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前几天因为故意伤害罪让拘留了但是法院没有执行逮捕而是让受害者起诉,问一下不予逮捕直接起诉法律条款有什么,不予逮捕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我的一个同学前几年借了高利贷现在越来越高干脆不还了,最近债公司说要申请逮捕,问一下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条文是什么,什么条件不予逮捕?
[律师回复] 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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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的条件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不予逮捕的条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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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妹妹前些日子在单位挪用公款让起诉了,但是法院没有逮捕,我帮忙问一下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是怎么审批的,什么条件不予逮捕?
[律师回复] 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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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弟弟前几天参与斗殴让拘留了,现在还没有放出来,不知道会不会逮捕呢,问一下多少岁就够逮捕呢,不予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第五条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我的一个朋友前几天开车撞了人,跑了,现在去自首了,只是拘留,没有听说要逮捕,问一下不予批准逮捕的区别是什么,逮捕要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对此,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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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是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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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同事他因为和别人打架打骨折后让拘留了,我现在想要帮忙问一下不准予逮捕的条件,故意伤害罪拘留就能不能逮捕?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中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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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主要有三个。1、犯罪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2、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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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表姐虽然犯了故意伤害罪,但是法院却不予批准,家人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法院审核之后不予批准逮捕条件是什么法律条件?
[律师回复]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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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不予逮捕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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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在检察院工作,公安部门递交的案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法律规定检察院不予逮捕的条件是什么法律条件?
[律师回复]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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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逮捕的条件是有哪些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什么是逮捕的法定条件,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法定条件有哪些 刑诉法 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据此,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通过对上述逮捕法定条件的思考,认为刑诉法对逮捕法定条件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需要加以修改。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不够科学,应表述为:“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从刑诉法的其他条文规定来看,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也作了内容相似的规定。这就表明:虽有证据但证据还不充足的,不能对被拘留的人逮捕,也就是说,逮捕必须以证据充足为条件。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原因之一可以是证据不充足,正因为是证据不充足,才需要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此也可推出这样的结论:要想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案件首先就必须具备“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而不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逮捕的案件,肯定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只存在证据多少、充足与否问题,而不存在没有证据的问题。如果没有一点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提请批捕或决定逮捕,岂不笑话。 从这一角度讲,刑诉法第六十条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规定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而且恰恰相反,它可能会误导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作出错捕的决定。因为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逮捕的案件,都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如果再符合逮捕的其他条件,就可以作出逮捕的决定。 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作出的逮捕决定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出现错误,有时可能会把现有证据证明有罪而最终无罪的人错误地逮捕。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于自己决定逮捕的案件,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由此可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件客观上已被“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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