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体行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行为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
这里的非法生产,是指无生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制造警用装备,或者虽有权生产,但超过有关部门的订货数量制造警用装备。
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购买警用装备,或者有权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无权购买者销售。
客体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
这里的制式服装,是指国家专门为人民警察制作的服装。
车辆号牌,是指人民警察专用的车辆牌照。
其他专用标志,是指警章、警徵、警衔、警灯等便于公众识别,而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工作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从事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警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
2、罪责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装备而非法生产、买卖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或者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数量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购买拒不听从的;
影响恶劣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存在非法买卖警用设备等相关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是需要承担相对性的责任的,一般情况之下对此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就可以了,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我们国家对于警用装备的管理秩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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