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社会危险性”的主要考察因素有以下几点:
1、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②是否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被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后,又故意犯罪的
③是否曾经过失犯罪或者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拘留处罚,又故意犯罪的
④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①是否隐瞒重要犯罪事实或拒不提供本人持有的重要证件的
②是否有同案犯在逃或其他待查证事实的
③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没有同意取保候审,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案件有新的情况(如同案犯到案、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新的证据出现,也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如何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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