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增资扩股的规定是什么?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刚成立时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慢慢发展壮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也就是融资。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几乎可以无限期地使用。
2、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
3、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外部形势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公司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增资扩股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三、股权转让包含公司财产是否有效
第一,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和核心原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得违背。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要求公司和股东各是独立民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而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一定规模的财产,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公司盈余分配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公司财产。法彦云:“无财产者无人格”,公司必须具备独立而充实的财产,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及对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故公司人格独立要求公司资本维持,公司资本维持保证公司人格独立。
第二,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利益。公司是股东、经营者、职工、社会利益的集合体,股东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因公司设备、公司债权均属公司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陆某和童某擅自作为股权对价进行处分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事实上属于变相抽逃公司资本,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职工、经营者及国家利益,如公司清算时无法支付国家税金、职工工资等。
第三,要整体看待股权对价的支付。从案涉协议约定来看,童某和陆某虽仅在第2条约定股权转让标的及对价,但就协议整体而言,系陆某以支付所谓其与童某共有的公司设备中童某共有份额的折价款、公司对外债权和现金换取童某退出公司经营,故不能割裂对待。同时,因股权对价及支付方式往往为交易双方根据公司发展前景、公司资本规模、个人风险偏好等综合、主观判断而来,并非可简单依公司当时资本状况或股权转让对价物折价确定,且股权对价无效部分金额所占整体对价比重较大,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整体无效。若交易双方须重新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双方合意不成的,应视为双方股权转让合意不成立。
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文章中给出了解答,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签订的股权代持股的协议,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是根据协议内容本身确定。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