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犯罪客体分为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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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整体程度上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法律制度保护的社会关系,关于犯罪客体分为几种的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根据规定犯罪客体分为几种

一、根据规定犯罪客体分为几种?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具体如下: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或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哪些犯罪行为是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犯罪行为的处理流程有哪些?

1、侦查立案

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五、犯罪行为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犯罪行为开庭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确定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犯罪客体分为几种的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每一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都不一样,有些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多样的,侵犯的客体是定罪的参考依据之一。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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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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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视的时候看到经济犯罪中有一个票据诈骗的,说是侵犯了客体,想要了解下这个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一、概念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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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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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
四、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参照《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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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对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啊的回答。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会根据客体要件的吗?我私地下问了我很多朋友,但是他们都不是很确定,答案模模糊糊的,所以上来求助大家,希望能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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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如何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犯罪客体如何分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而是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的那些社会关系,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的分类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罪等,这叫单一客体。但也有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等,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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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5)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6)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
2.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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