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公证遗嘱是法定的遗嘱订立形式之一,但这与通常理解的,在订立了遗嘱之后再办理公证手续还是有一定的不同,要严格注意区分。另外,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可以说是最高的,要推翻公证遗嘱,只能再通过合法的方式,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才行。但《民法典》出台之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就不再是最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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