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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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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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可因当事人自愿而解除。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综合上面所说的,起诉离婚是可以找律师为自己代理的,一般请律师可以利用更专业的知识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只要证据齐全也可以更快的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判决诉讼离婚案件时都需要确定双方是否感情已破裂,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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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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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解除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人民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二、配偶患有精神病怎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可以判决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2、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复发;
3、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或外伤造成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现实中,婚姻关系被解除意味着夫妻之间离婚,已经不再是夫妻了。而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还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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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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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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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解决。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收养关系有什么条件?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解决。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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