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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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具体有以上情况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其中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我国的法律法规会随着时间而不断的做出健全和改善,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公民做出了违反法规的行为后,也是会受到司法部门做出的处罚,如果在审理和羁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出现了重大疾病或者处于怀孕和哺乳期间,司法部门也会本着人道主义,对其实行取保候审。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在番禺羁押医院待遇的规定是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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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办,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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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办,什么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律师回复] 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办,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被羁押期限超过多久才能重新计算?
[律师回复] 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办,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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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怎么样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8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说,侦查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如果按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时间往往不够用,因为原羁押期限是为侦查原有罪行所需要的,在其剩余时间内难以查清新发现的犯罪。为了查清新的罪行,侦查羁押期限有必要重新计算。不论新发现的犯罪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同种的犯罪,还是不同种的犯罪,重新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重要罪行”,既不是指与原有罪行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也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些重罪,而是指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行。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都不能适用本条任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朋友因为犯了一点事被判刑羁押5年,但是现在法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所以我想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8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说,侦查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如果按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时间往往不够用,因为原羁押期限是为侦查原有罪行所需要的,在其剩余时间内难以查清新发现的犯罪。为了查清新的罪行,侦查羁押期限有必要重新计算。不论新发现的犯罪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同种的犯罪,还是不同种的犯罪,重新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重要罪行”,既不是指与原有罪行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也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些重罪,而是指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行。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都不能适用本条任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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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的计算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羁押期间的起止日期,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从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日起开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之日或释放之日止;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二、被超期羁押了怎么办如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还没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九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羁押期限的计算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羁押期间的起止日期,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从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日起开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之日或释放之日止;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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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超期羁押了怎么办如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还没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九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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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的计算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羁押期间的起止日期,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从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日起开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之日或释放之日止;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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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超期羁押了怎么办如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还没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九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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