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帮信罪的四大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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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帮信罪的四大要件为帮信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一旦其中的一个要件不满足,那么一定就不会构成帮信罪。如果对构成帮信罪的四大要件是什么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构成帮信罪的四大要件是什么

一、构成帮信罪的四大要件是什么

构成帮信罪的四大要件为帮信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信罪关联罪名怎么判?

涉嫌犯帮信罪关联罪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帮信罪关联罪名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批量前述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2、伪造身份证件罪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2)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3)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帮信罪属于省级案件吗?

1、帮信罪不一定属于省级案件

我国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可能会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一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帮信罪交不起退赃,法院在确定最终的刑事处罚时,就不会考虑嫌疑人具有悔过表现,判决不会从轻。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

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一样,帮信案件也只有同时满足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后,帮信罪的罪名才有可能会成立。法院认定罪名成立的,还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判处刑事处罚。如果对构成帮信罪的四大要件是什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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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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