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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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是怎样的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审查过程当中是有回避制度的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如果说是属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话,可以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也可以写经过他人的申请之后回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是怎样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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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犯了 非法集资罪,哥哥现在被相关部门给审查起诉到法院去了,哥哥现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的期限被检察院延期了,审查起诉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延期应该怎么解决呢?
[律师回复] 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意味着就会不起诉,同样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都有可能的,建议来电详细说明情况,尽快委托律师刑事拘留15天后会怎么样
也许延长拘留,也许批捕,也许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的保释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保释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保释,那么在拘留时有应该做些什么呢,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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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应当注意将三者加以区别。
刑事拘留15天之后可以延长拘留,也可以批捕,取保候审也是可以的,被拘留3天之后就可以进行审批阶段了,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以拘留15天并不会知道是怎么回事,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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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逃避侦查或审判要如何理解?朋友遇到相关的事情想要了解一下,好去处理遇到的事情。
[律师回复]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期限的限制。”在实践中,存在未发现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或者虽有明确犯罪嫌疑人而立案、但嫌疑人却并非真正犯罪行为人的情形。那么,如果在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追诉期限后才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该犯罪是否因超过期限而不受追诉?
  对此,有人认为,该款明确规定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两者同时具备时,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如果没有查明犯罪嫌疑人,就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主体,因此对上述两种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因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就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看法过于武断。虽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并不等于犯罪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故意,因而即使在以事立案的情况下仍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刻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
  也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的,而且不主动归案,就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笔者认为,这种看法虽然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但是却将该款规定的两个条件割裂开来,即仅仅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限定为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认识,而没有将犯罪行为人对司法机关侦查或者审判活动如何认识予以考虑,是不妥当的。
  从该款的立法意义看,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主要有以下考虑:对犯罪行为不能无限期追究,否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追诉行为采取了“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等条件限制。笔者认为,
首先,该款没有限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案件中,立案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因而逃避侦查并不需要有侦查机关已确定该犯罪嫌疑人这一前提。大多数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或作案后均会采取隐蔽、伪造现场或其他不易被发觉的手段以免被发现,未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也可能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
其次,“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显然包含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其中:如果其不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当然其逃避行为在主观上就没有妨碍司法机关行为的故意,其犯罪须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超过一定期限对该犯罪就不再追究;如果其知道的话,则反映出其较大的主观恶性,该行为又加大司法成本,因而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三,如果该款的“立案侦查”限定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那对该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取等强制措施,而对于已经被逮捕或等的犯罪嫌疑人属在逃犯,其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如果将该款的“立案侦查” 限定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则该款规定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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