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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审查过程当中是有回避制度的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如果说是属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话,可以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也可以写经过他人的申请之后回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是怎样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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