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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审查过程当中是有回避制度的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如果说是属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话,可以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也可以写经过他人的申请之后回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回避的审查与决定是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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