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符合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监视居住的手续,办理好之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执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时,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指定居住,在指定的住所进行监视,同时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进行监视居住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时,监视居住的时间应当在6个月内,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后,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这项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进行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会在其住处进行监视居住,没有住处的,就由司法机关指定住所进行监视,同时这个指定监视,还能够折抵一定的刑期。当您遇到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监视居住这种问题无法解决时,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律师会尽快为您提供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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