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弟在市区参与扒窃了,从别人身上给得到三千元了,有人已经发现了,现在已经被抓了,还可能会刑罚的,扒窃罪要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扒窃,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车站、码头、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
(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此,扒窃行为被直接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刑引广泛争议。
一、案例介绍
2011年5月22日10时许,粟某某窜至会同县帐子塘商店预谋行窃,当看到正全然专注挑选商品的妇女王某时,即将手伸向其挎包,在拉挎包拉链时被人发现,当场抓获。随后赶来的民警从粟某身上搜出镊子作案工具。
二、分歧争议
对粟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处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粟某某的扒窃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属盗窃未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才被追究刑事责任,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扒窃,因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盗窃罪,不应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粟某实施了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
(八)》将扒窃行为直接入刑,没有附加数额、次数或其他限制条件,对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 “扒窃”入刑的思考
(一)、扒窃入刑的必要性
扒窃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因为它经常是团伙作案,而且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治的难度很大。正是由于扒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大、难于打击等特征,《刑法修正案
(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扒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财产安全。
(二)、对“扒窃”未遂是否入刑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开看,扒窃应该是一律入刑的,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那么,扒窃也有既遂、未遂之分?在公共场所扒窃既遂,即使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也可被认定为盗窃罪,这个容易理解,但是扒窃未遂是否也入罪? 笔者认为,对于扒窃未遂的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的,受治安处罚较为适宜。
其
一、。《刑法》惩治的对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一种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也就没有必要入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对于扒窃行为我们应当区分情形,综合进行评判。对于犯扒窃情节轻微如具有未遂、自首、立功情节、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慎重考虑。
其
二、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从上述解释规定看,盗窃未遂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扒窃。
其
三、运用刑罚手段必然要动用司法资源,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扒窃行为,如果用治安处罚的手段已足以达到惩治与预防的目的,那么也就不必动用司法资源。
因此您讲到的案子的话,其实和数额无关,但是很其扒窃的次数、犯罪的情节等等有很大的关系,法院会根据以上的情况判决三年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也可能单独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