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什么?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综上所述,刑期可以从被关押开始计算,被羁押的日子是可以抵算到刑期里的,除此之外,还有具体的抵扣方式和关于均益的规定,也在上文进行了详尽的介绍。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2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3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7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2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1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2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3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5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8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6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2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3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6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4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的朋友不知道怎么弄非羁押诉讼,现在很担心,想问问非羁押诉讼程序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第八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但仍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应当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继续侦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审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决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法院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不同意适用的,由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承办人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现在想要投标 ,但是我对投标保证金羁押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所长属于胡干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任何拘留的伙食费都是国家出的,当然有的监所会提供额外的餐饮服务但需要另外收费。 保证金纯属胡扯,保证金只适用于刑事拘留,但在治安处罚法里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处罚的情况,而没有规定适用保证金的情况。 所以个人建议,第
一,你需要留好收据。第
二,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诉。 不过说实话,个人对这个不报任何希望,因为人民检察院在各个拘留所都设置了留所监察室,他们既然敢这样干肯定检察院是知道的。 谈到这个我想多说几句,中国现在警察制度在学习美国模式,可以说已经到了照搬的模式了,但是中国的法律有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虽然中国不承认,但是事实是这样的)。并且中国的警察制度,如果不总结各方面的优势而一味的去学习哪种模式,到头来吃亏的只能是中国。就拿你说的这种情况,看守所的支持肯定属于市里的,但是除了北京、上海这样的脸面城市,是没有哪个市会往这上投钱的,所以看守所要保证经费、要保证民警的待遇,只能出此下策。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9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妻子因为刑事一案件成为嫌疑人,后来被警察带到一个住处不让我们家里见,感觉不是监视是不是羁押啊 这么做对吗 想问问,监视居住变相羁押一样吗
[律师回复] 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依据这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过批准是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所谓指定的居所,就是办案机关在外指定一个住处,而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虽然也规定不得指定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但在司法实践中,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办案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已经很普遍了。
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单位所在地有自己的住处,办案单位如认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也是可以在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羁押了怎么计算羁押期限
[律师回复] 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办,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如何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的朋友被羁押与执行监视居住,不晓得应该怎么办,想问问羁押与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产抵押贷款的相关知识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10w+浏览
我老公被羁押了,不知道要羁押多久。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就侦查羁押期限最长规定如下:
 统计了各阶段的办案最长期限总共602天
  
一)强制措施期限 (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
三)审查起诉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
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
6.5个月(195天)
  (
四)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
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
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96条)
  统计:
2.5个月+
2.5个月+10天=160天
我朋友现在被公安羁押起来了,已经有好几天了,我想帮他了解下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很多人以刑诉法中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及第206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作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法律依据。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和比较一下各条文的表述,就可以得出结论:第169是对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的时间限制、第202、206条则是对法院的审判期限的时间限制。可以肯定地说,在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刑诉法完全没有涉及到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明文规定。
但是,在现实中,被告人被逮捕之后一直到审判结束之时,被告人一直是处于一种羁押状态的现实只能说明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依然是处于诉讼客体而非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仍然没有得到确立。由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自然就会顺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而延长了。当然,这种延长,不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据,而是以国家机关的傲慢与优越为理所当然的。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应然上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终结前的羁押是合法的(与文明国家的法律规定比较,则很不合理),但是,在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则是非法的。
综上所述,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羁押后,对其的羁押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二个月。当然这是一般的情况,要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嫌疑可以申请延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知识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知识 1、业务特点 1、额度高,期限长 贷款最高额度可为房屋价值的7成,且房屋价值可以按评估值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2、资金使用 加按的资金可用于购车,装修等用途 3、轻松还 可选择等额还款,等本还款,双周供等多种还款方式 2、贷款所需资李敖。
10w+浏览
关于羁押羁押期限起算时间点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羁押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在什么时候 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 羁押期限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9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制措施 > 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