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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已交纳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3、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4、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应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6、依法已终结(一方死亡,无其他争议等情形)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有部分胜诉、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所需要负担的费用,如果读者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成都律图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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