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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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总的来说,只要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产分配问题是很好处理的,在司法实践中,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写好了遗嘱之后再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也可以直接到公证部门立遗嘱。其他继承人没有证据证明遗嘱无效的,必须执行遗嘱中对遗产的分配方案。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立遗嘱人死亡公证怎么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对于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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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喀喇沁旗接到一纸诉状,原告刘二明和刘四明,状告其五弟刘五明,要求共同继承老人生前的遗产。他们的父亲刘老汉和老伴儿刘王氏生前共有5个儿子和1个女儿,刘老汉去世后,老伴儿刘王氏就居住在刘老汉生前所建的3间房屋内,并和小儿子刘五明一起生活。,刘王氏和刘五明以及其妻子、孩子5人作为一个家庭联产承包户与其所在村村委会签订了7.6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止。,刘王氏的大儿子去世,刘王氏也去世了,在她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三儿子也去世了。,刘五明所在的村民组土地被征用,其中刘五明家庭户的土地被征3亩,共获土地补偿款14.7万元。刘老汉生前与刘王氏的宅基地于今年变更登记在刘五明名下,且刘五明在此宅基地另建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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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了其余合法继承人作为原告。审理中,刘老汉的女儿放弃继承。依据有关规定审结了此案。认为应由五儿子刘五明继承40℅刘二明和刘四明各继承15℅已去世的大儿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15℅已去世的三儿子的3个子女共同继承15℅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认为,在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的今天,农村土地问题急剧凸显,本案便是在土地方面比较典型的一个涉及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案件。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等额继承。其中刘老汉的女儿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享有。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由其子女(4个)代位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三儿子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遗产继承的权利依法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个子女),由于被告刘五明和刘王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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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民法典》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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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同事现在他的奶奶去世了,给他遗赠了一房子,遗嘱遗赠继承顺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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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顺序: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62条规定,首先应 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 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确定这样一种先法定继承后遗嘱继承的清偿责任顺序,既是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也体现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表现出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
二、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
1、有限清偿原则。
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
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税款与债务的清偿方法:
我国继承法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方法是这样的——当继承人只有一人时,自应单独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欠缴税款和所负债务的责任,而在共同继承中,除遗嘱有特别指定的以外,原则上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份额比例分担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清偿方法上可以在下列两种中选择其一:
1、先行清算与清偿,然后分割遗产。在分割剩余遗产时把偿还债务的份额一并计算在内,从而作到各个继承份额中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2、先行分割遗产,然后由各继承人分别清偿按比例分担的债务。但各继承人应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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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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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效力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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