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诈骗的司法实践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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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婚姻诈骗的司法实践方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婚姻诈骗的司法实践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合上面所说的,诈骗婚姻的行为是会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一般只要发现被诈骗,那么是可以选择利用报警的方式,或者是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只要造成的情形比较严重的,那么诈骗方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如果被跨国诈骗婚姻怎么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婚姻诈骗的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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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诈骗的司法实践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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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骗婚行为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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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骗婚行为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实践中对骗婚行为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实践中对骗婚行为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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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骗婚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实践中对骗婚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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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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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含义是什么,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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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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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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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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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美法上未发展出实践合同的观念,而是认为欲使一项允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寻找受诺人为接受承诺而承担的对价——约因(cuse)。约因广泛包括各种在大陆法看来不能构成对价的受诺人遭受的各种不利益:一个年轻人依一富人为其提供大学学费的允诺而放弃了业余工作,放弃业余工作作为对允诺的“不利之信赖”就是约因。于是,一切可强制的合同都成了“有偿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这也反证了在大陆法上已反复证明的、无偿性与诺成合同为代表的现代合同制度的矛盾。
(二)交易的便捷性与实践性合同的制度根据波斯纳认为:“契约法的基本功能就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也许是意识到这忽略了某些“例外”,他又补充:“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例如,虽然买卖合同是法定的诺成合同,但人们在日常生活的小额交易中(例如在早市买两斤猪肉,在地摊上买几本旧书)并不会咬文嚼字地认为讨价还价的结果——合意——必须产生一项可强制的债。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来理解,比将对付款或交货承诺的反悔视为违约行为要深人人心得多。因为,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双方一般都能方便地在对方反悔以后及时找到替代交易对象,而在对方反悔时自己寻找替代交易对象以弥补信赖利益损失的机会成本,与将这种合同视为诺成合同时,通过强制执行原合同以实现内化在合同中的信赖利益的法律成本相比,又要低得多。方方面面的考虑阻止了债合同调整对象从财产权属变动的后果,以及向允诺作上溯的历史潮流。但抽象的合同原则并不能直接规定一种合同到底应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而是化为实践合同的支持根据与反驳意见间的争斗过程。以下是几个实践合同诺成化与反诺成化的争论的典型例子。所以,根据法律上的合同成立要件以及标的物的划分标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同时,此类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还有责任方面也存在不同,虽然二者属于合同上相对立的双方,但也只是学理上的不同分类,他们最主要的还是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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