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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
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
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
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
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
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
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滥伐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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