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
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超过了二十年,那么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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