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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网络侵犯商标的,赔偿的数额,按照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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