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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要债务人在清偿期到期后没有按时还钱,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但是,抵押权人跟债务人协商处理债务纠纷的行为,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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