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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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犯罪中止的认定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

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的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对于那些由于害怕受到刑事处罚,而选择在犯罪预备阶段就放弃继续洛书犯罪行为的,此时会构成犯罪中止。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由于存在主观上的悔过,故此一般是会减轻处罚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若是发现违法者及时中止犯罪后,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犯罪中止的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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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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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认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犯罪中止的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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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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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浅谈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
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类型
[律师回复] 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判定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我们准确履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正确利用上述理论来指导办案。
一、犯罪嫌疑人深夜潜入某女宿舍,着手实施犯罪时,忽然听到外面有人走动的声音,遂放弃了犯罪而逃窜。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是否许可的错误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嫌疑人着手对某女实施犯罪,女青年谎称自己有性病,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怕自己染上性病,认为会危及自己的健康,对自己不利,这种不利于犯罪完成的因素,抑止其犯罪意志,促使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是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听说被害人有性病而产生了嫌恶之情,自动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嫌恶之情,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是犯罪中止。
三、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正处于月经期或怀孕期,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基于或是知识、阅历的缺乏,认为对正处于月经期、怀孕期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自己会倒霉的,或是会危及自己的健康,或者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而放弃完成犯罪,这种认识上的错误,抑止了其犯罪意志,使其未完成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正出于月经期、怀孕期,出于怜悯之心,或是被害人的哀求,或者是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继续犯罪的,这种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并停止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与完成的,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四、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心理紧张而使不能勃起,遂放弃犯罪。这种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自身的生理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存在其它原因的障碍,其主观上也想达到奸淫这一目的,但由于心理紧张,对自身能力估计不足,自己的不能勃起,致使犯罪不能完成,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料到的客观因素,违背了其意志。这种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抑止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意志,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认定犯罪未遂是符合实际的。
五、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男性,遂放弃犯罪。这种案件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定未遂较妥。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因对象认识错误而造成的,这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预料的客观因素。而这种客观因素,阻止了他完成犯罪,抑止了其犯罪意志,犯罪嫌疑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定犯罪未遂较妥。但在理论界也存在定犯罪中止的说法,理由是因对象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欲望,系主动中止了犯罪。笔者认为: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他无法完成《刑法》所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犯罪行为,如不是对象错误,他完全可以完成犯罪,现在出现了违背其犯罪意志的客观因素,被害人是男性使其被迫放弃了犯罪,所以认定其犯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和客观实际的。
六、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熟人,遂放弃了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发现而告发,再继续犯罪肯定对自己不利,也就是说已无法将犯罪继续与完成,而客观上这种不利因素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未曾料到的,促使其被迫放弃犯罪,是违背其愿意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定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愿伤害被害人或者出于恐怕罪行暴露而受到惩罚的动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犯罪未遂的被迫性,是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是被迫的,是行为人不能完成而又违背其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完成是自动的,是出于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4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
《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规定“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
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
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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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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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刑法》第24条
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
1、没有造成损害。
2、造成了损害。
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依照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处罚。
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
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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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刑法》第24条
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
1、没有造成损害。
2、造成了损害。
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依照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处罚。
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
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
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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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认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犯罪中止的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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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刑法》第24条
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
1、没有造成损害。
2、造成了损害。
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依照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处罚。
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
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
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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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村西向庞庄村往南拐的路上,见骑自行车过来两人。被告人张某顿生歹意,将走在后面的张某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被张某某认出后,未成。被告人闻言遂起身逃走。经卫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拦截妇女,意欲,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有被害人明确指认、有直接证人证言,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后起身逃走,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未能得逞,其行为应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没有放弃继续实施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构成罪。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类型,中止犯怎么进行处罚?
[律师回复]
一、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类型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二、中止犯怎么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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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2、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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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行为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一直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为发生。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所以对于三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
首先,通过行为发生原因是意志以内的还是意志以外得导致来区分;
其次,通过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来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意欲行凶,并向被害人背后猛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丧失反抗能力,这时他完全有条件再向被害人刺一刀、二刀……,直到被害人死亡,但他在猛刺一刀后,由于自身原因,扔掉的刀,背起被害人直奔医院,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脱离危险并康复,犯罪分子在有条件杀死被害人时自动放弃行凶目的而积极抢救被害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绑架罪实行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绑架罪实行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问题解答如下, 学理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比如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小孩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小孩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小孩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A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笔者同意此观点),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 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投 毒,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
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
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1、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 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仍应当 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所谓 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行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 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而在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 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仍然是自动中止犯罪,同样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 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从而就不是犯罪中止,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不 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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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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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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