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妨害警察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警察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警察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使得警察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警察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警察执行公务,造成警察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它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警察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阻碍警察正常执行公务,可以处罚款和拘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语言方面,存在侮辱、谩骂警察的行为,第二方面是肢体方面,通过肢体冲突阻碍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最后一个是其他方面,拒绝警察执行公务,扰乱执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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