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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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作者原创的,一定是根据自己的思维和才华而创作出来的,不可以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只有这样才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是抄袭或者是假冒的作品的话,一经查出是要负责任的。

2、其中条件还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合法的,以及符合公序良俗

在我国,不管是出版还是申请任何的著作权有关的作品,其中的内容都不能包括分裂国家和危害社会团结、统一、稳定的内容,如果包含这些内容的话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没有办法申请到著作权。

3、还有一些比较基础的特点就是可复制性。

如果申请的著作权并不是可复制可发行的话,那么著作权人申请这个权利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般申请著作权都是为了发行与保护。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只要当事人可以提供注册著作权所需要的各类合法文件,那么注册著作权的流程并不复杂也不困难,而如果被告知无法注册的情况可以联系律师帮忙处理,成都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如何进行著作权注册,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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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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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家里老人一直在创作写书,目前老人去世了,听说著作权可以继承,著作权继承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
  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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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著作权注册,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怎样进行著作权注册,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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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哪些著名的工程项目管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有:   1、EPC模式----固定总价合同  EP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如果委派业主代表则不同,在有的实际工程中,业主委派某个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其代表,从而对建设工程的实施从设计、采购到施工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   2、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 -Bid-Build)模式。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在DBB模式中,参与项目的主要三方是业主、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   3、建筑工程管理方式(CM模式)  又称阶段发包方式,业主在项目开始阶段就雇用施工经验丰富的咨询人员即CM经理,参与到项目中来,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整个过程的管理。它打破过去那种待设计图纸完成后,才进行招标建设的连续建设生产方式。其特点是:由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项(单项)工程设计后,即对该部分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无总承包商,由业主直接按每个单项工程与承包商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4、代理型CM模式  CM单位是业主的咨询单位,业主与CM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业主分别与多个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供应合同。CM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指令权,只能向设计单位提出一些合理建议,因而CM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是协调关系。这也是CM模式与全过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区别。CM单位与若干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是协调管理关系。   5、非代理型CM模式  该模式又称为风险型CM模式,属管理承包模式组织结构。业主一般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程内容和工程专用材料、设备,业主与少数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业主与CM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CM服务内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内容;而CM单位则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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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喜欢自己写小说,经常在网上发表文章,现在想知道著作权继承人2012-12-19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著作权继承:
著作权继承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
特点:
1,绝对权。著作权继承不能变更登记,而且也没有交付。
2,双权利人。在继承完成后,著作权的所有权人成为了两个人,一个是著作人身权的所有权人,即作者;一个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人,即继承人。
3,限制继承。继承人却不能任意修改继承的作品。比如,继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个段落删除,也不能将几篇文章重新组合。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财产权。
二、著作权继承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都找不到继承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融会贯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以上是著作权继承人2012-12-1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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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著作权注册,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怎样进行著作权注册,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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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结算单注意事项: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竣工图不清之处,预算人员要得到工程管理中心的确认或到工地现 场进行实地测量;尤其对图纸未标注、规范无特别要求,现场实际施工又提高标准的项目一定要有现场工程师文件确认并符合工程合同要求后才能给予按实结算。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扣除甲供、三方供货材料、设备的多用材料费(实际领用甲方材料数量减结算用量的差量乘甲方 供应材料超量扣款单价)。同时,要对甲供材料、设备的多领和少领数量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多领和少领数量要与现场工程师一起核对确认,并要对其少领和多领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进一步验证结算数量的正确性。材料价差严格按材料限价调整。按承包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确定结算总价,在初审结算书、与承包方核对时依据合同,进行甲供材料、配合管理费及责任扣款等费用的确认、扣除;预算编制中,因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标高没能及时提供,造成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 标高计算项目和工程量的,成本控制中心结算中一定要要求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现 场实际标高,对原预算做出相应调整。同一工程,若有两次以上结算或签订两份以上合同产生两份以上结算时,在分次结算中要注意之前结算与之后结算的工程量衔接,之前结算一定要用文字或图示标(说)明已结范围和位置,之后结算要在结算前先核对之前各结算书已结时间段、位置和范围,避免重复。要求现场工程师在向成本控制中心报送资料中定要注明每次结算的实际施工位置或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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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著作权注册,申请著作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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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过程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的注意事项 1、并非资金越来越好 有些人以为资金越多越好,如许才有“实力”。从事物的遍及规则来看,任何事物都邑有适宜的“度”,过多或过少都有其毛病。资金的几多要看项目能够的投入和开展空间而定,当然也触及到项目提议人与风险投资人的好处分派问题。自己以为,并非资金越多越好。 2、树立自傲的心态,与投资者对等会谈 有些项目一切者因为任务经历缺乏,能够会形成一些不自傲的心态。记得有一位投资家曾说过,在这个世界上好的项目永远比但愿寻觅好项目标资金少。应该深信本人,发扬出本人的优势,与投资者进行对等会谈。 3、应充沛表现本身价值 无论在贸易方案中,照样会谈的进程中,必然要充沛表现本身价值,比方你的网站的用户群体、你优异的团队、你的小我非凡才干等等。不然,也许不是你去中小企业融资,而是被投资者吃失落。 4、项目描绘应浅显易懂 很多投资者并非调查一切的行业范畴,如许,在书面和好谈中,应尽量将你的项目浅显易懂的描绘出来,确保对方可以了解,而且要强化优势地点。 5、与投资商树立持久的同伴关系 投资商往往有两种,一种是持久的投资,与您真正的同舟共济一起把这项事业做好,还有一类是短期投资,但愿项目疾速提拔价值,在恰当的时分用恰当的方法将股份卖失落,取得差额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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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过程中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的注意事项 1、并非资金越来越好 有些人以为资金越多越好,如许才有“实力”。从事物的遍及规则来看,任何事物都邑有适宜的“度”,过多或过少都有其毛病。资金的几多要看项目能够的投入和开展空间而定,当然也触及到项目提议人与风险投资人的好处分派问题。自己以为,并非资金越多越好。 2、树立自傲的心态,与投资者对等会谈 有些项目一切者因为任务经历缺乏,能够会形成一些不自傲的心态。记得有一位投资家曾说过,在这个世界上好的项目永远比但愿寻觅好项目标资金少。应该深信本人,发扬出本人的优势,与投资者进行对等会谈。 3、应充沛表现本身价值 无论在贸易方案中,照样会谈的进程中,必然要充沛表现本身价值,比方你的网站的用户群体、你优异的团队、你的小我非凡才干等等。不然,也许不是你去中小企业融资,而是被投资者吃失落。 4、项目描绘应浅显易懂 很多投资者并非调查一切的行业范畴,如许,在书面和好谈中,应尽量将你的项目浅显易懂的描绘出来,确保对方可以了解,而且要强化优势地点。 5、与投资商树立持久的同伴关系 投资商往往有两种,一种是持久的投资,与您真正的同舟共济一起把这项事业做好,还有一类是短期投资,但愿项目疾速提拔价值,在恰当的时分用恰当的方法将股份卖失落,取得差额报答。
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就是说,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么被许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约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根据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作品时,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至于用真名、假名或匿名,应听从作者的意愿。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出版社的编辑可以对作者稿件中明显的字句错误、语法错误、史实年代错误进行删补修改,这并不属于侵犯修改权。但倘若改编作品的情节或并无错误的部分,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者行使修改权也要受到一些限制,如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之后,作者如要修改,须经原作所有人同意。
著作权转让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订立的书面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作品的名称;
二、 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转让价金;
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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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就是说,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么被许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约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根据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作品时,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至于用真名、假名或匿名,应听从作者的意愿。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出版社的编辑可以对作者稿件中明显的字句错误、语法错误、史实年代错误进行删补修改,这并不属于侵犯修改权。但倘若改编作品的情节或并无错误的部分,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者行使修改权也要受到一些限制,如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之后,作者如要修改,须经原作所有人同意。
著作权转让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订立的书面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作品的名称;
二、 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转让价金;
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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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方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1、施工
(1)须提前查明周边地下设施及管线分布情况,做好记录;若在挖土时发现新管线,须及时上报;
(2)深度超过时须在临边设置防坠落措施及警告标志,并配备监护人员;夜间施工时须设置信号灯;
(3)控制槽段开挖坡度,以及特殊支护作业符合设计方案,保证支护效果;
(4)在基坑、巷道施工时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深基坑采用坑外降水以杜绝积水;
(5)雨后作业须先检查边坡土体及支护情况,必要时进行边坡加固;
(6)在开挖坑周边进行清理,留出足够的余度,避免土石回落伤人;人工清理时须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2、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前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专人巡查,杜绝行人通过;
(2)作业范围内严禁吸烟、携带火种;
(3)确保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程操作;
(4)爆破作业过程必须进行二次确认,按规定设置安全区;
(5)加强对打孔及装药等工作的检查,确保位置正确,药量合理;
(6)确定爆破网路及起爆顺序,并先进行模拟试爆。
3、机械设备
(1)坑边1m范围内严禁重车通行、停放;
(2)对悬空设备部件须采取固定措施以防高空坠落;
(3)土方施工须远离高压线路至少2m;
(4)进场车辆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
(5)设置施工标志与防护设施,由专人定期检查加固。
4、施工用电
(1)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须采用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电气设备须进行保护接零;
(2)电路开关箱中须设置漏电保护器,用电设备须在设备负荷线首端设漏电保护装置,每台设备实行“一机一闸”制度;
(3)灯具应设置熔断器保护,露天照明灯应进行防水保护;
(4)配电箱进线和出线应加设防护套,应加门加锁,并由专人维护管理,保证电工持证上岗;
(5)潮湿环境下照明电压须控制在36V以下。
5、库存保管
(1)消除火灾隐患,须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加强防火教育并指定防火负责人;
(2)对于易燃易爆品(如爆炸物品、油漆、油料、涂料、剂等)须设专库保管,以及建立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制度;
(3)确保保证通风良好,条件差时须进行强制通风。土方工程承包注意事项主要是在是施工、爆破以及对库存进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目的在于保护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针对职员的安全意识较差的现状,企业单位需要对职员进行培训,在发现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时,可以采取罚金的惩罚规定。
工程结算步骤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结算步骤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
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一言蔽之,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论,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
1、工企业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和夸大工程的施工难度;
2、些变更了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入结算;
3、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
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为地提高或降低规格。
2、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离多估冒报或少估漏报。
3、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四是补充的定额单价缺乏依据,也没有经过批准就直接进入结算等等。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其他费用大体有四类:
1、工中发生的费用;
2、策性规定的费用;
3、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
4、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核时
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
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
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
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
1、合同订的单价补差;
2、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
3、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
无论采用哪种补差方式,只要双方接受即可。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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